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201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5224809T,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层东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97867J,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辰坤国际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