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201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5224809T,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层东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97867J,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辰坤国际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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