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通建设有限公司

睎记攀、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4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辰坤国际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9786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临西十一路与涑河桥交汇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33891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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