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勇,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俊,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审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鲁西建材批发城内。
法定代表人:庞建利,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1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建公司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168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2.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三建公司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提供的施工协议,该施工协议由**与建发公司签订,三建公司对此不知情,更无三建公司的签章,三建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方,与**之间无合同法律关系。2017年12月,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80万吨/年芳烃及配套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本案中,三建公司只与建发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支付问题,应由淮南仲裁委进行审查。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明确约定:“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积极进行和解、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均同意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从建发公司处承揽工程,与三建公司之间并无合同法律关系,其对三建公司主张的权利限于建发公司对三建公司享有的权利范围。**起诉要求三建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就必然涉及到要查明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问题,在三建公司与建发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仲裁协议条款的情况下,该等事项属于需要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由淮南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综上所述,三建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建公司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发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博兴县,一审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淮南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系基于其与建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条款效力不应及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