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3512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肥城市。
肥城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鲁0983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2022)鲁0983执保21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名下的相应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