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杨平时平桥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1号星河WORLDB2203。
法定代表人:冯立柱。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45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拾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三项合计100692元(此款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确定)。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56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60704元。因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607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以73818元为限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2022年2月22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61515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61515元,其中60704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811元由本院收取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粤1303执6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25××××12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03.0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海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婷
书记员 钟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