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4099号
**、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798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拾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78300元(包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确定)。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2625元。四、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9月4日住院期间护理费17400元。五、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工资12000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星宏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90290元(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6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400元、工资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29元)。执行到位的90290元,其中89054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236元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