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4047号
申请人:大建元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49号聚源国际12层1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真源医院,住所地**县卫真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安俊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建元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真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建元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真源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328837.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328837.65元的其他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建元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真源医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8837.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孔维良
审判员 季禹昌
审判员 赵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