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475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雷,洛阳市伊川县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红山乡小浪底专线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7017903P。
法定代表人:赵玲,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丽,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伊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杜康大道与豫港大道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1717114135。
负责人:王海涛,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华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伊川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伊川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