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筑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665号
原告:武汉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洪山区,
原告武汉筑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熊敬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