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57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

被申请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

被申请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皮。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157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23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以本院查封的其银行基本账户存有水利专项资金,且春节前专项资金的拨付压力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镇江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申请解除保全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银行存款2450万元的查封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