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催2号
申请人: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春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2451627G。
法定代表人:卞毓芬。
申请人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园区支行于2019年7月3日出具的票号为2037***9,收款人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出票金额为7.4万元的银行本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友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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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福禄
审 判 员 张志斌
审 判 员 李雅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