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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3769号之一 原告: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2MA27XXB582),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7925X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Y4AN1H),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道停车场社区大湖路1150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计8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3元,合计1569元,由原告浙江欧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