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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9961号 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66号金色山庄9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田坤,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田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