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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撤销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督164号 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升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依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于同年11月22日发出了(2018)湘0121民督16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68100元、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751元,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实验采取的试验方法有可能影响实验结果,且检测试验费用付款主体已变更,请求撤销支付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长沙县星沙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申请费751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   筝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