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90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迪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热电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5041040201000027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9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