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河南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03行审17号
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东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翟亚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杰。
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8]第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8]第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8]第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逾期加处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申请人河南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8]第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逾期加处罚款内容履行,缴纳逾期罚款4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鲁芳芳
人民陪审员  靳泽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