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庆源钢结构分公司

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庆源钢结构分公司与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庆源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渠镇上三畦村6栋2层120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722065691。
负责人吴洪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二十三区猛进南路616号青湖﹒铭城商业综合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409514。
法定代表人谢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庆源钢结构分公司与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兵06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恒盛源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庆源钢结构分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青投美嘉美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案款58095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591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兵060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张 冉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