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314号 原告: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65452674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572927258J,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 本院在审理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清河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