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027号 原告: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 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供货款3,127,11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一年期LPR3.65%的1.5倍),自2021年9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就铁路杭州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东、西广场工程PPP项目工程中东广场电梯工程杭州所需电梯的供应事宜签署《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公司提供相应的电梯。合同不含税价格为19,684,247.79元,增值税率为13%,价税合计22,243,200元。2020年6月28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首批安装完成的20台电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电梯安装合格。2021年8月13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第二批安装完成的42台电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电梯安装合格。2022年6月8日,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但之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故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涉案《销售合同书》第十三条中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首部则明确披露买方(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丹巴路28弄26号7号楼13楼。根据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