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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2058号
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金顶世贸城百合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0元,减半收取7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担。余款7325元,退还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