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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2173号
原告卢赛赛,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泼,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九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江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赛赛诉被告***、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赛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赛赛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5元,由原告卢赛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