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96号
申请人:无锡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6561210T。
法定代表人:吴丕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工商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70820583。
法定代表人:张余楼。
被申请人:严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人无锡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辉合计价值15.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严辉的银行存款合计15.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公司、严辉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