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8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同珠、杨书霞,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53号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常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工商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余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商用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争进路8号(B)。
法定代表人:蔡金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祝宏,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士俊,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盐城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科技创业园晓红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华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商用汽车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钱士俊为本案第三人,盐城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第三人杰达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杰达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第三人盐城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36元,减半收取36918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第三人盐城杰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