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70820583,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严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该案(2017)苏0922执1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927.0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海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