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民初856-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学东侧天泉花园第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张余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富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政府行政中心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运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被告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该案应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属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及审判实践,为有效化解矛盾、统一裁判尺度,涉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民事案件均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阜宁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法成
审 判 员 陈亚男
人民陪审员 周广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周 丽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