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824执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4813M,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翔苑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831444759,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工业功能区(直岗)3号。
法定代表人:程爱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4民初3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垫资款550000元、负担受理费24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足以清偿本案,已被本院冻结,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取。截至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垫资款550000元,欠缴执行费7900元、诉讼费24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足额财产查封在案,本院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开化县函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足额财产查封在案,因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4执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齐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一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