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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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翔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481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真实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