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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3543号
原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4813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基层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9589121B,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须江路90号B座103室、203室、303室、4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签订方为原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本案属于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