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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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726号



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3953853U。




法定代表人:沈绍辉。




被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凤翔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52854813M。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




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顺遂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雅雯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