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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452号
原告:连云港市鼎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曲阳乡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939223683。
法定代表人:霍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前东小区站前商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416XP。
法定代表人:钱士光。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18272U。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
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鼎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鼎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鼎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9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鼎盛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