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双桥执字第8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承德清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清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