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2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第**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38249X。
被执行人: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93TOX1H。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2702号,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0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0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0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0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新华远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0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7968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7968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尧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