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民初588号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放鸣,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第5幢101、201。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名炎,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同心路1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河公司与被告三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河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江河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