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5170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55号芯城科技园第5幢101、102。
法定代表人:芮国利。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