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224民初346号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放鸣,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观音峡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计2034元,由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兵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