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3040号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第5幢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承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楼
法定代表人白海鹏,职务经理。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昊源水电技术综合服务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96.00元,减半收取2048.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048.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