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56027。
负责人:彭兴山,段长。
被执行人:承德市华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红石砬钓鱼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3650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华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做出的(2019)冀08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20年6月23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随后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车务段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华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民终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少春
审判员 王恩伟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