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新恒基石化有限公司,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粟海亮,孔治国,吴萍,***,王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新疆新恒基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海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栗海亮。
被执行人:孔治国。
被执行人:吴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恒基石化有限公司、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栗海亮、孔治国、吴萍、***、王郡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43343号公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共计1576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43343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梧
审判员 徐全林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