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新恒基石化有限公司、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新疆新恒基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新疆源森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海洋。
被执行人:张晓瑜。
被执行人:栗海亮。
被执行人:孔治国。
被执行人:吴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43343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76500.00元、执行费18165.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