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常州诚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知民初字第1号
原告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荷花池公寓19幢402、501-504、507、508。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常州诚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公寓16-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劳动东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诚建公司)与被告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和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诉称:2014年1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设计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交通影响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内容的规划设计任务,合同设计费总计6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付费30000元,提交正式成果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付费30000元;被告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10天按项目设计费的1%计算违约金;在原告完成设计,提交最终成果后,被告应及时组织验收,在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项目验收通知后30天后,仍不验收就视为被告认可项目设计全部完成,并及时付清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并向被告提交了成果,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付款。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设计费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元,合计7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泰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建设单位泰和公司(甲方)与设计单位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乙方)签订《项目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交通影响分析项目的全部内容,设计内容为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交通影响分析,设计范围西起凤凰河、东至优胜路、北起光华路,南接中吴大道,总用地面积18.3公顷;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初步方案2份供讨论,在提交初步方案之后的5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2份,在提交初步方案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成果6份;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为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交通影响分析报告项目;设计总费用为6万元,第一次付费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二次付费30000元,提交正式成果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支付;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经乙方催告后无合理事由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每逾期10天,按项目设计费的1%计算;在乙方完成设计、提交最终成果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在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通知30天后,仍不验收就视为甲方认可项目设计全部完成,并及时付清设计费;甲方指定***为指定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指定联系人。
合同签订后,***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于2014年1月收到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初稿一份(未写明落款时间)。2014年7月10日,甲方代表***签收了乙方完成的最终提交的图纸。同日,常州诚建公司向泰和公司开具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2014年11月14日,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通过EMS向泰和公司邮寄《验收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根据合同约定,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已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泰和公司提交了最终成果。请泰和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及验收工作,否则,在泰和公司收到该通知30日后未组织评审,视为认可该设计及提交的最终成果,并请泰和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设计费用。投递单显示泰和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签收该通知。
上述事实,有《项目设计合同》、***出具的收据、《成果签收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通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泰和公司和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签订的《项目设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该合同应属技术服务合同。本案中,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接受泰和公司的委托,以自身的知识技术对常州市轻工业学院及周边05地块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泰和公司提交了分析报告。同时,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泰和公司发送了《验收通知》,泰和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予以签收。按照合同约定,在设计单位书面提出项目验收通知30天后,仍不验收就视为泰和公司认可项目设计全部完成。据此,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完成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泰和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故对于江苏城建设计院、常州诚建公司要求支付60000元设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泰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设计费用,其逾期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每逾期10天按项目设计费的1%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故本院依法酌情调整,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30000元于2014年1月支付,第二次30000元于2014年12月22日前(即合同约定的提出项目验收通知30天后)支付,即对于第一笔款项应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第二笔款项应于2014年12月23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泰和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常州诚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第一笔费用3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第二笔费用30000元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江苏城建校建筑规划设计院、常州诚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吴光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