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智浩管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悟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5322民初836号
原告广东智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智浩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智浩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浩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小莹
书记员  梁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