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保68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保全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城东镇扶典村三组68号。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1522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