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4795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扶典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采取强制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