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02执8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扶典村三组68号。
法定代表人:姚仲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3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4691757.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827元,申请执行费4931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在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回购款5400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在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款收入209190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17)桂1402执814号之四
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需要,请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鸿库投资有限公司在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款收入2091901.3元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主账户户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子帐户户名:(2017)桂1402执814号
子账户账号:62×××68
2018年11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7)桂1402执814号之四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2017)桂1402执814号之四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协助划拨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