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479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扶典村****。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莘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鲁1522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依法审查了***提交的申请书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其申请书和起诉状载明了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故本院查封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的规定。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实际履行,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案件诉讼审理的范畴,不是财产保全审查的范围。因此,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梧州市申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