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1栋13层1316室。
法定代表人:代保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秀全,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金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3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支付案款591974元,执行费83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5919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3、2019年9月5日本院线下查询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本案查封了其中4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所有房产均被抵押,且被十余家法院优先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
4、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代理人来本院,其称该公司目前没有能力还款,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几十件,目前均无力偿还;
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经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