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26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南二区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800元。
2017年1月20日我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32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