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民初2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9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文,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城南二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685179575M。
法定代表人:梁美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仁,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飞,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罗城东门镇解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500806018X1。
法定代表人:何振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锋,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那坡阳达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8.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昭琼
审 判 员  梁军红
人民陪审员  罗炳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银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