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桥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吴民二初字第598-2号
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水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东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东桥镇人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东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
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宏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6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合计人民币8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