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恒一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404-1号
申请人:河南恒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闫晓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东,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郭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芮史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江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芮史于,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住郑州市金水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振宇,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住郑州市金水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河南恒一置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01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银行存款4215.0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恒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城郊乡大屯村[产权证号:豫(2018)林州市不动产第0001698号]一宗土地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城郊乡大屯村一宗土地[产权证号:豫(2018)林州市不动产第0001698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王 怡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唐珍珠
书记员李锋磊